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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事业部总、11分总非吸一审宣判

2024-09-25 19:28 来源:星座侃论 点击:

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事业部总、11分总非吸一审宣判

被告人基本情况和检察院指控非吸的事实情况

被告人王邦x,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事业部总经理、第十一分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邦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邦x伙同高保盛等人(已起诉),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IFC大厦等地,以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门店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保本返息的投资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日益盛财富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0亿余元。

后被告人王邦x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解和法院查清事实

经审理查明: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益盛集团公司,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IFC大厦)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资质。2015年至2019年4月间,日益盛集团公司实际负责人(另案处理)组织人员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保本返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在整个募集资金活动的人员架构中,层级主要分为集团公司事业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分公司销售总监、分公司团队经理、分公司业务员等层级。另集团公司还围绕募集资金行为设立总裁办、行政部等多个部门。

被告人王邦x原系日益盛集团公司第二事业部总经理、第十一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统筹管理日益盛集团公司第七分、八分、十一分、青州分公司募集资金活动。经审计,王邦x参与募集资金2.2亿余元。被告人王邦x后被查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王邦x退缴违法所得30.2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邦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集资参与人董某燕、王某春、杜某红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POS机刷卡凭证、中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书[中通司鉴字(2021)2号]、同案高某盛、邹某、张某婷等人的供述、案款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和被告人王邦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被告人量刑情节分析

首先,定义主犯但是可以从轻的地位,为二级主犯。

总结就是【非吸架构复杂 层级高+非吸金额大=应认定为主犯从轻】

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和人员结构中,王邦x所处层级高,主要参与组织人员从事非法募集资金活动,所起作用大,应认定为主犯,但考虑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尤其不参与支配募集资金支配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继续认定【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缴违法所得】的有利量刑情节。

被告人王邦x到案后虽然对其行为性质违法性有辩解,但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后,综合研判,法院判定被告人是高层级、带团队、非吸金额高的可以从轻处罚的主犯。由于主犯地位,结合无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法院判决实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也是情理之中。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邦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4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邦x的违法所得(含在案之三十万二千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万 兵


人 民 陪 审 员 田春莹


人 民 陪 审 员 刘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