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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权主义新武器:美国长臂管辖-兼论我国应对策略

2025-01-16 20:27 来源:星座侃论 点击:

霸权主义新武器:美国长臂管辖-兼论我国应对策略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新疆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王晓彤

引言: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美国不断扩大其“长臂管辖”的范围,企图打压中国,这使得中国的许多跨国企业面临美国的经济制裁,发展状况停滞不前。明确“长臂管辖”定义和发展沿革,有利于我国应对当前美国滥用内国法律和盲目扩大管辖权范围的司法实践。当然,规制“长臂管辖”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加强协作和完善相关立法。

  1.“长臂管辖”概述

1.1“长臂管辖权”的概念厘定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初的“长臂管辖权”是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案”中根据“最低限度联系标准”而确立的,随后被广泛适用于解决美国各州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现如今,“长臂管辖权”的适用不断扩大,逐渐突破州际范围的限制,被广泛应用到国际社会中,在管辖范围方面更是越管越宽,从原先的民商事领域扩大到刑事领域,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扩大到知识产权纠纷,似乎只要“沾边联系”,美国联邦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但是外界对于“长臂管辖权”似乎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长臂管辖权”定义为“法院对不在法院地居住、但与法院具有某种联系的被告所享有的管辖权”。该定义中的“某种联系”说法并不全面,没有明确说明界定的标准,对于“长臂管辖权”的定义趋向于模糊。

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实施与中方立场》白皮书指出:“‘长臂管辖’是指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权”其实是一种域外管辖权。但是问题在于现如今美国实行的“长臂管辖”大多都是不合乎国际法的生成逻辑和运行环境的,例如在强制我国银行提供客户信息此类案件中,美国法院以我国银行下设的分支机构在美国境内为由,强制要求中国的银行提供客户内部信息资料。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表面上是合法地、正当地行使域外管辖权,实际上是对域外管辖权的一种滥用。[1]

当下,对于“长臂管辖权”的定义主要趋于这样一种解释:“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该解释将“长臂管辖权”纳入“属人管辖权”的范围,是对“长臂管辖”的一种限制。对于“长臂管辖”也可作简短定义,即“法院对于无管辖权的被告,只要该被告和该法院所管辖的区域具有最低限度联系,那么该法院就对该被告具有管辖权”。

1.2“长臂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域外管辖权是一国在其域外行使管辖权,包括域外立法管辖、域外执法管辖和域外司法管辖。之所以将域外管辖权认定为“长臂管辖”的法律基础,是因为“长臂管辖”属于属人管辖的范畴,域外管辖权包括“长臂管辖”。实际上,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域外适用并非全部针对美国以外的国家,其国际应用的初衷就是打击美国国内企业在国外发展过程中以行贿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单从这一类型的管辖事件来讲,是符合国际法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属于合法的域外管辖。有了上述法律基础的背书,美国“长臂管辖”越管越宽,结合当前美国的司法实践,涉及的国家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也不断延伸,不仅涉及民事侵权、出口管制、金融投资、反垄断等领域,还延伸到网络安全等众多高新技术领域,甚至应用到刑事领域,从近年来的一些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纠纷等也可看出美国滥用“长臂管辖”的倾向性愈发明显。

1.3 “霸权长臂”管窥

1.3.1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主要是针对美国贸易代表直接处理与他国的贸易纠纷而制定,其中 ,“301条款”最为典型。“301 条款”的广泛适用,无一不是美国对海外企业行使“长臂管辖权”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301调查”中,美国根据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估,将各国分别列入重点国家、优先观察国家、观察国家等名单内,并对不同国家采取调查、报复、继续观察等反制措施。一旦被列入 “重点国家”或者“优先观察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在30天内考虑是否对该国进行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6--9个月。调查后将考虑是否对该国采取中止贸易协定、增设投资壁垒、取消免税待遇、施加惩罚性关税等进一步的举措。中国在2018年的“301报告”中已经连续14年被列入“优先观察国”的名单中,未来不排除被美国放入“重点国家” 名单的可能。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经济制裁,实际上就是变相使用“301 条款”,扩大自己“长臂管辖”的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其国际霸权地位。

1.3.2《爱国者法案》

自“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就以反恐名义迅速通过了《使用适当手段来组织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巩固美国的法案》,该法案的简称是PATRIOT,具有“爱国者”的意思,因此又叫做《爱国者法案》。“长臂管辖”虽然在法理上可延伸到全球,然而司法上起诉必须以执法机关获得相关证据材料为前提。由此可见,《爱国者法案》的实行正是为美国执法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收集信息和数据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行使“长臂管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例如,《爱国者法案》取消了关于公民信息情报收集、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限制。这就意味着美国执法机构可以以涉嫌恐怖主义为由,合法地搜索任何人的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记录。而负责边境执法的部门更拥有了拘留、审查、驱逐被怀疑任何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另外在《爱国者法案》中利用第三百一十七条确立了“长臂管辖”在洗钱罪中的适用,只要外国人或者相关组织参与了洗钱行为,且通过美国法规送达了诉讼文书,美国法院即可获得管辖权。这其实也是“长臂管辖”范围的扩大,现如今“长臂管辖”已经在刑事领域不断延伸,如何规制“长臂管辖”成了一大难题。[2]

1.3.3《云法案》

随着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美国通过颁布《云法案》,企图控制全球的信息数据,扩大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其实《云法案》在单方面赋予了美国政府对全球绝大多数互联网数据的“长臂管辖权”,这对于强调“隐私保护”乃至“数字主权”的国家构成了极大挑战,必然会因此引发反弹。美国政府其实也意识到了这种反对意见,为此《云法案》巧妙地建构一个以美国为核心来掌控全球数据的法律帝国。

《云法案》在管辖范围方面是十分宽泛的,美国司法部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当公司位于美国时,属人管辖权是最容易确立的。位于美国境外,但在美国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是否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且受美国的管辖,是基于对个案中该公司与美国的联系性质、数量和质量的考查。公司越是有目的地将其行为引导到美国,法院就越有可能认定该公司受美国管辖。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美国法院认定外国公司与美国具有联系时,不管该公司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美国法院就可能行使司法管辖权。《云法案》的实行实际上是贯彻了“长臂管辖”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

2.美国“长臂管辖”的弊端分析

在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各类行为主体已经深度介入国际事务,在这个过程中,跨国民商事与刑事诉讼都呈显著增长态势,跨国经济犯罪等问题也进一步复杂化,因此域外管辖权问题更为突出。

2.1严重影响中美关系

在中美经贸摩擦日益加剧的背景下,美国对中国的跨国企业实行经济制裁,严重阻碍了中国进出口产业的发展。随着一系列“长臂管辖”案件不断出现,也进一步激化了中美矛盾。例如美国基于《出口管制法》要求任何企业不得将美国生产的管制设备(比如军事器材)出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的组织机构,将采取多种制裁措施。这种“无理”的要求使得中国的许多企业深受其害。

2.2“长臂管辖”具有强烈的霸权主义与单边主义色彩

“长臂管辖”本质上是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外交思想的体现,也浸淫了美国外交政策中浓厚的“美国例外论”与“美国优先论”传统。[4]实际上通过美国所颁布的国内法律,也可以发现其为不断扩大域外管辖权、充当“世界裁判”寻求法理基础,其本质就是滥用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来维护其国际社会中的霸权地位。法国国际关系和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阿里·拉伊迪在其著作《隐秘战争:美国长臂管辖如何成为经济战的新武器》中指出:“所谓的打击恐怖主义、黑帮、犯罪组织、核扩散、独裁专制、贪腐和违犯禁运令等名头,不过是为了让美国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它的敌人开战。美国当局部署多条战线,各战线协同推进,只是为了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霸权地位。”

2.3“长臂管辖”存在严重的歧视问题

长臂管辖,最初用来解决州际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属于属人管辖权的范围。当下的“长臂管辖”更多针对于外国企业和公民,而且对跨国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大,特别是美国在将中国定义为战略竞争对手之后,对中国的打压经历了一个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从贸易摩擦到制裁中国军方事件,到孟晚舟事件,再到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的出台,其对中国的长臂管辖的范围还经历了一个从经济打击到军事干涉,再到赤裸裸的政治干涉不断延伸的过程,这也从侧面展现了其蛮横无理。从美国贸易法的“301调查”的黑名单中,美国对其他的跨国企业也实施了经济制裁,例如伊朗、朝鲜、叙利亚和古巴等一些国家,美国对这些国家实施了全方位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而对中非、刚果等一些国家实施了有限制裁。

3.我国的应对策略

3.1国际层面

3.1.1加强国际协作,提高国际地位

长臂管辖发生效用最根本凭借在于有国家实力作为后盾,正是强大的综合实力的全方位保障,使得美国长臂管辖在全世界横行。加强我国的国际协作能力,提高国际地位,也是应对“长臂管辖”的措施之一。 因为美国实行“长臂管辖”本身就是对我国跨国企业的一种打压。我国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国力,加强与其他国家进行司法协作,扩大朋友圈,才可能会减少美国对我国企业的经济制裁。另一方面,国际地位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我国的话语权,对于美国滥用域外管辖也是一种遏制。针对当前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应该致力于核心信息技术的建设,提高科技软实力,不断推动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有效遏制美国用美元绑架全球经济的企图。

3.1.2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倡导全球治理观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一带一路” 建设,不仅使得我国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也使得合作领城更为广阔。同时,“一带一路”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方向。在反制美国“长臂管辖”这方面,我国所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该理念强调民族平等、相互尊重和平等发展的价值原则,显然与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本质不符。遵循我国所倡导的全球治理观,对于美国的霸权主义可以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3.2国内层面

3.2.1扩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内容

通过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连接点,以便当事人自由选择哪一国法律。一方面可以有效规制“长臂管辖”的滥用,摆脱美国法院不合理的管辖,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法律规避的现象增多。[5]所以对于增加连接点,应适当加以限制。可以结合当下中国企业涉外民事纠纷的数量,对部分的纠纷类别增加连接点。

3.2.2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领域只规定了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还有涉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相对于美国的长臂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范围较为狭窄,所以仅仅依靠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鉴于此,我国可以在保持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上,引入“最低联系”作为确立对外国被告行使管辖权的辅助依据。在法院如何认定最低限度联系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此种管辖权依据仅作为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辅助性标准,故这种管辖权依据只应在部分争议类别中得到试用,如在商业交易和侵权行为中,我国可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作为依据行使管辖权。[6]

其次,我国法院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依据行使管辖权时,考虑的联系因素应当是被告产生诉讼前为追求与诉讼有直接关系的利益而有意识建立的联系。基于原告的行为以及被告因某些偶然性的因素所建立的联系应被排除在法院审查范围之外。

3.2.3加强规制域外管辖权滥用的法律供给

美国过度适用“长臂管辖”其实就是域外管辖权的,美国国会通过制定许多法案明确其域外管辖权的效力,孰不知这一做法已经侵犯了他国主权,美国法院也是如此,将本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强行归自己管辖。由于我国有着庞大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规制一国滥用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却语焉不详,有空白模糊之处。[7]其实部门法也对域外管辖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滥用域外管辖权的后果这方面似乎没有明确说明。制定规制域外管辖权滥用的法律,首先应明确说明对于外国域外管辖权滥用的情形,界定其标准。其次规定滥用域外管辖权的法律责任,并且进行分门别类,明确违反法律的相应制裁措施。

4.结论

从“中国维c案”到“孟晚舟案件”再到“中国石膏诉讼案”美国的“长臂管辖”无一不体现了其霸权主义的本质。“长臂管辖”已经成为推行美国经济霸权主义的工具,严重违背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因此,针对如何有效规制“长臂管辖”,我国不仅需要加强对本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加强相关法律供给来规制域外管辖权的滥用。同时更要加强本国经济、政治、军事实力的建设,增强国际影响力,从而在国际民事纠纷管辖权冲突中占有优势地位,以维护我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