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座侃论 > 杂谈 > 正文

​蔡正华:三年艰苦辩护终获无罪判决 非法采矿案背后的律师工作

2024-08-19 21:49 来源:星座侃论 点击:

蔡正华:三年艰苦辩护终获无罪判决 非法采矿案背后的律师工作

作者丨陶晓君

出品丨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

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非法采矿案,在三年时间里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从一审11位被告人中有10位在庭前认罪认罚,到6位被告人上诉,再到重审中全部被告人不认罪,全案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为何在证据几乎相同的情况下,产生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辩护律师在这其中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认罪认罚日益普及的当下,辩护律师在争议案件处理中应当如何展开辩护工作?

“其实直到现在,我也无法明确说出我和我的团队所做的哪一点努力是能使本案最终获得无罪宣判的关键。即使感知到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既然肩负委托人的信任,就要尽一切力量尽心尽责。这三年来,我和我的团队从未放弃过努力,尝试了多项举措来促进事件的解决。”日前,应多位同行的呼吁,本案第一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也是全案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重审唯一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所管委会副主任蔡正华在上海分享了他在此案中的办案心得。

01

积极搜集和申请调取证据

着力还原案件背后的真相

2003年至2004年间,郑荣德等跟随当时的促进西部大开发浙商专门代表团在青海考察并决定在当地开采煤矿资源后,海西州政府(甲方)与华东电器集团、上海宏筑公司(乙方)就共同开发海州境内煤炭资源项目签订《煤炭项目合作协议书》,青海焦煤集团正是由华东电器集团和上海宏筑物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的,由郑荣德担任法定代表人。当时正处于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青海开始招商引资,对木里煤田进行开采。

检方指控称,青海焦煤集团虽于2005年3月25日取得江仓煤矿区二井田勘探勘察许可证,但2006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江仓煤矿区二井田采用“以探代采”方法,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并予以销售。虽经州、县相关管理部门多次行政处罚,青海焦煤集团始终未停止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审计,2006年10月至2014年7月,青海焦煤集团非法开采煤炭资源773万吨,销售763万吨,销售金额合计36亿余元。

从开始采矿至被拘留,公开开采行为的持续时间长达8年,政府知晓开采行为的存在更是已经近15年。如果是非法采矿,为何能够在如此长的时间中不被刑事追责和实质性叫停?蔡正华抓住了这一矛盾点。

蔡正华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显示,自2005年始,青海省行政机关多次对青海焦煤集团下达明确的生产指标,且常年批准焦煤公司购买火工品用于煤炭开采,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区唯一一条进出道路上设置地磅称重并据此收取资源费;同时,省州县的统计系统和国家煤炭业协会都定期下发表单要求公司如实填写,以此掌握公司的煤炭生产、销售情况。蔡正华指出,以上政府部门的行为,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如今来审视,都可以看成是非常明显的允许青海焦煤集团开采的意思表示。

另有两封复印件在浩如烟海的证据中引起了蔡正华的注意,这两份出自青海省行政机关的复印件是对中央工作组2010年对木里煤田实地调查后的回复,均明确调查组的工作报告并没有认定青海焦煤集团存在非法采矿行为,甚至都没有要求追究其在破坏环境、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责任。虽然在此之后,间或性地有当地部分机关对青海焦煤集团作出过诸如10万元、8万元的罚款,也纸面性地通知过青海焦煤集团停止开采;但无论是蔡正华团队搜集到的书证,还是部分被告人在接受蔡正华当庭发问时的回答,都足以证明一个事实:几乎与这些处罚通知同时下达的还有具体的生产指标,省州县的领导也到矿上现场指导企业继续开采。这些都让郑荣德及青海焦煤集团认为公司最多只存在细微的行政违法问题,而绝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蔡正华透露,如果青海焦煤集团存在非法采矿行为,早在2010年中央调查组来调查时,就会在相应的调查结论中明确应当追究无证开采的刑事责任。之所以会在10年后被起诉,源于另一家名为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其在2014年矿区其他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停产后仍然打着环境治理的幌子无证开采一事被媒体曝光。

“其实,在2014年开展的环境整治中,青海焦煤集团根据政府要求投入资金参与了环境修复并停止开采,郑荣德的华东电器集团持有的青海焦煤集团的股份后来也转让给了第三方。青海焦煤集团涉及的采矿与2020年初媒体监督的继续盗采并非同一性质案件。”蔡正华表示。

至于本案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无证开采”,蔡正华在辩护中详细列举了来龙去脉,最终也为重审无罪判决认可。当时的背景是,在青海焦煤集团几乎完成了采矿证申办的所有手续前夕,为促进木里煤田规范有序开发以及惠及当地经济利益,青海省出台了重大政策调整,按照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先后尝试以不同主体来单独整合开发,但是屡遭失败,导致采矿证办理事宜久拖不决。而囿于当时探矿权证已经为配合整改而无偿转让到整合后的主体名下,青海焦煤集团也始终无法自行申办采矿证。直到后来,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100%持股的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并且作为木里煤田矿区总规划范围内煤炭资源的唯一开发主体,对包括青海焦煤集团在内的八家开发企业进行整合,才最终在2014年申办到采矿证。

郑荣德在笔录中说:“我们公司在2006年时就申请办理采矿证,并且准备了充分的申请资料,甚至都已经通过了省厅的审核;但是青海政府马上又对木里煤矿进行整合,我们的采矿证申办就搁置了。”原工程师赵刚当庭也提到过,因为每次整合都涉及主体的转换,为申请采矿证而准备的各项材料都要报废重来,严重拖延了采矿证的办理进度。

蔡正华辩护时指出,以上事实其实已经足够证明,不是青海焦煤集团主观上不想申报或者客观上不作为,而是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使得他们只能以整合企业的名义统一申报;换句话说,政府的多次整合才是导致采矿权证办理一再延迟的主要原因。

“执业这么多年来,因为害怕触碰辩护人取证领域的罪名,不少律师前辈们教导大家要慎重取证甚至不举证,但我认为有些案子如果不积极搜集证据举证,甚至无法开展本职辩护工作,因为辩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还原事实。”蔡正华在上海分享本案办理经历时提到,本案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其和团队却能在短时间内梳理得井井有条,抓住主要矛盾,源于其团队对举证工作的重视。他们分别申请法庭调取和自行调取了涉及四大类、三十二组、超百份证据。

当然,由于介入案件相关工作较晚,蔡正华团队在前往青海焦煤集团取证时,发现大部分有价值的原件等相关证据资料已被公安部门抢先一步搜集,现场剩下的多为黑白复印件。但即便如此,累积的资料仍然数量庞杂,加上控方移交的超百箱证据,蔡正华团队的七八人集中梳理了超过一周时间,且常常忙碌至凌晨两三点。

然而,辛苦搜集整理汇总的证据却被一审法院以“复印件无法确定证据的客观性,不予采信;其余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亦不予采信”为由不予采纳。而事实是蔡正华团队申请调取的复印件对应的原件证据都是一些政府文件或者政府会议纪要,均被青海省相关行政机关以“查无此件”为由拒绝提供。

一审判决中,包括郑荣德在内的11名被告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尝试多举措促事件解决

资深律师不忘“笨”功夫

面对这样一个结果,蔡正华当时的情绪多少有些低落,但他很快调整了心态,同时也被郑荣德对自己无罪的坚定立场打动,迅速为委托人提起上诉,全力备战二审,并在二审之初就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一份《部分政府机关违法隐匿涉案证据的控告信》。

而这只是蔡正华及其团队采取的多项举措之一。“律师只解决法律的问题是不够的,在重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该跳脱出案件本身,树立事件思维,厘清案件形成的症结所在,促进事件解决。”为此,蔡正华及其团队还通过求助郑荣德所在的商会组织向青海省相关领导写信申诉等方式多管齐下,借助多方力量,力求推动事件的解决。

除了多举措并施,针对“非法开采”指控的案件根源还需要专业的力量。早在一审开庭之前,蔡正华就借助了智库的力量,征求了国内诸多一线专家的意见。这其中不仅包括法律领域的专家,还包括采矿领域的专家,甚至是相关领域的立法专家。专家们的加持带给蔡正华许多启发,不仅帮助他明晰了立法背景和目的,还助其理顺了实体层面的辩护思路,更在精神层面上坚定了辩护人和当事人甚至家属做无罪辩护的信念。令蔡正华尤其感动的是,周光权教授就本案反映的部分问题专门撰写了相关学术论文,在法学领域的知名核心刊物《中外法学》上刊发,某种程度上在学术舆论层面为本案的正确处理给予了支持。

最终,由专家专业权威的意见加上详实的举证资料构建的证据体系,汇聚为蔡正华在庭上长达2万余字的辩护意见。蔡正华的这份辩护意见内容详实,长达40余页却条理清晰、编排有序、一目了然,其出罪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定犯罪必须主客观相一致,客观上无证采矿不能直接推导出主观上存在非法采矿的故意,本案的特殊情况更是决定了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本案包括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下达 2005 年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通知》在内的多项通知等证据表明,青海焦煤集团的开采是为了完成政府事前层层分解下达的产煤任务;同时,政府事中同意审批火药并要求上报产煤量,事后在年终予以考核表彰等明示或暗示的要求与鼓励,也都证明青海焦煤集团不存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开采行为。

第二,开采行为未破坏煤炭资源,不符合非法采矿罪成立的客体要件。蔡正华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指出,非法采矿类型的法定犯,其犯罪客体不能简单地看是否破坏了法律保护的“某种秩序”,还要探究与考证其行为是否存在实际侵害该种“秩序”所保护的实际利益。就本案而言,青海焦煤集团成立以来积极配合政府对木里矿区煤炭开采的行政管理,在拿到采矿证之前早就办理了探矿权证,采矿工艺也获得权威机构认定,已经具备了办理采矿许可的实质条件,没有影响到国家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管理秩序所要保护的核心法益。不同于偷采、盗采的黑煤窑,青海焦煤集团的煤炭生产、销售活动并不是私下进行的,而是已经按照青海省级政府的规划进入到了煤炭行业以及区域经济的正常运行中,正常缴纳资源费、税费,当地政府甚至也协调青海焦煤集团提供过冬用煤,这些都说明其生产行为可能对环境确有影响,但是绝不存在任何破坏资源的行为。

第三,特定时期的政府整合行为既是导致无证开采结果发生的介入因素,也使得特定时期的采矿证办理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郑荣德及青海焦煤集团在经营期间,并没有刻意拒绝和回避办理采矿证,相反是在持续性地主动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主观上没有追求结果发生的故意。青海焦煤集团之所以在一开始没有取得采矿证,并不是因为公司不符合采矿证办理的条件,而是因为从 2007年开始直至2014年,青海省政府推行资源整合政策,要求以整合后联合开发企业的名义统一申领采矿证,导致青海焦煤集团失去了自主申办的权利。案卷显示,青海焦煤集团为配合政府完成煤田整合,在2011年就遵从政府指示同木里集团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江仓二井田的探矿权无偿转让给木里集团,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完成了转让登记手续。在这之后,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政府的要求,办理采矿权的责任者变成了木里集团而不是青海焦煤集团,后者仅仅只是挂靠人的角色,且必须接受木里集团的统一管理,没有办理采矿证的义务。2013年,采矿权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厅后,江仓二井田的采矿证立即就办下来了。这也侧面证明了即便2014年之前没有采矿证,但青海焦煤集团的各项条件都符合办理采矿许可的要求。

面对检方的系列指控,蔡正华在为委托人辩护时都予以了正面回应,揭示了其中的矛盾点;并在辩护意见中详细标明证据来源,力求有理有据,就连收到辩护意见的办案人员都对其提交材料中呈现的细致的法理分析、详尽的页尾脚注、不同的标记字体等细节赞叹不已,并称赞蔡正华和团队同事对工作的认真付出以及扎实的理论功底。

“下笨功夫是必修课。”在蔡正华看来,无论多么身经百战,历经多少疑难案件的磨炼,该下的苦工还是要下,偷不得一点懒。在案例分享会上,蔡正华向大家展示了其团队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所撰写的数十万字的各类办案材料;其中,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单份都达数万字。据团队中共同办案的姜甜甜律师回忆,开庭时带去提交的各类资料装满了整整一个行李箱,仅辩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就达数百页。即使在庭前会议的前几日,蔡正华及其团队仍然不辞辛劳地再次奔赴青海焦煤集团所在地,以期在对现场遗留资料的重复梳理中能发现新资料、新证据,并不断在团队内部交流辩护思路,寻找新的突破口;而在正式开庭前的那段备庭时间里,整个团队每天几乎都加班至凌晨两三点。

姜甜甜律师回忆时指出,这种工作强度令人难以想象,然而蔡正华律师仍然能够在庭审现场展现其清晰敏捷的思路、干练果断的发言,并且赢得了在场人员的充分肯定,甚至在法庭辩论结束时还有旁听人员情不自禁地鼓掌,展现了其超强的专业能力。“所以刑事律师必须有个好身体,否则扛不住啊!”行伍出身的蔡正华这些年来一直坚持体育锻炼,依然保持了年轻时矫健的身姿。

虽然蔡正华至今不知本案成功的“秘诀”所在,但也许答案就藏在“积极搜集证据、借助智库力量、尝试多举措促进事件解决、尝试多种出罪理由、下笨功夫是必修课”这五项他总结出的办案体会之中。正如其所言,一个案件的办理是各项综合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辩护律师要善于聚合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因素,尤其要努力争取体制内的健康力量的支持,形成合力。

正是在蔡正华及其团队以及当事人的持续努力下,一年后的2023年7月2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3年8月24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最终改判“全案无罪”。

重审法院认为,青海焦煤集团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存在“以探代采”行为,但作为江仓二井田的实际矿业权利人,其采矿行为未超出探矿权、采矿权划定的矿区范围。虽因政府要求采矿许可证由整合后的公司统一申办、矿区企业不得自行申办,以及企业整合、政策调整等原因,青海焦煤集团未能及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未隐瞒开采煤炭的事实,企业整合、生产经营、用地审批、火工品审批、缴纳税费等均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其开采行为并非未经允许擅自开采。

同时,青海焦煤集团在开采过程中,没有故意拒绝办证或者回避办证,而是主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但由于企业整合等客观原因,办证主体为整合后的公司,青海焦煤集团没有自主申办采矿许可证的权利,故未能在2014年之前办理采矿许可证。青海焦煤集团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政府职能部门以行政合同、文件纪要等方式默许其进行企业整合、煤炭资源开发,虽多次强调不得无证开采、以探代采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并未实质性采取关停煤矿的措施;后在2014年7月颁发采矿许可证,能够证实青海焦煤集团具备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且其开采行为系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默许”下进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使青海焦煤集团产生合理信赖,主观产生在当时的情形下“以探代采”行为是合法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故意。

由此,法院判决认定青海焦煤集团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曾在青海焦煤集团任职的所有被告人亦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虽然案件至此算是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结果,无罪判决理由也采纳了蔡正华的辩护意见;但是当无罪判决下达并被澎湃新闻等媒体关注和报道、好友们向其表达祝贺之余也讨教成功秘诀时,蔡正华却在微信朋友圈将案件获得无罪判决的功劳给到了坚持无罪意见的当事人、给予智力支持的学者,甚至是案件一审、二审和重审的所有承办法官。对于自己,他只是谦虚地表示自己做到了一位辩护律师的本分,做到了与当事人同进退,做到了全力以赴,没有放弃过针对无罪的努力。“我始终认为,案件的处理,虽然法律是依据,但是人的要素不能忽略。如何激发体制内法律人心中那份对公正适用法律的初心与追求,进而形成促进案件正确处理的合力,同样是一名合格辩护律师的责任。”所以,即便本案辩护历程艰辛,但是蔡正华和团队做到了尽力克制,为案件的处理营造了比较良好的沟通环境,甚至和办理本案的一些司法人员达成了对彼此的互相认可。

03

实事求是不冤枉无罪之人

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树立样本

“环境整治风暴中,实事求是查明真相,不冤枉无罪之人,城西区法院的重审判决给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树立了一个样本。”在二审裁撤原判后,蔡正华感慨地说。

虽然如今功成圆满,但在当时同案犯于庭审前悉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背景下,对于蔡正华而言,无罪辩护的难度可想而知,他同时还要顶着来自庭上其他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乃至自己当事人家属质疑的压力。在庭上,面对其他被告人一开始清一色的认罪认罚,他只能通过不厌其烦的发问,尽可能地引导各被告人当庭说出真相,以印证其搜集到的复印件证据所记载的内容。熟悉刑事辩护领域的圈内人都深知无罪辩护难度极大,无罪辩护成功获得无罪判决的案例屈指可数,蔡正华和其团队能够在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除了自身扎实的专业功底外,正如姜甜甜律师所言,还离不开他们“坚持、坚守、坚定”的精气神。

今年,我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4月初突破5000万户,截至5月底达到5092.76万户,民营企业在企业中的占比提升至92.4%![1]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了总要求。《意见》明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与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扰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用27款条文对中央《意见》中的19项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指导意见》中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的意见包括:“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蔡正华认为,中央《意见》和最高院《指导意见》在短期内对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改善显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他期待后续相关政策具有连贯性,持续推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强监管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预防风险?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合规管理对于民营企业的重要性,本案最终能获得无罪判决,很大程度上也与青海焦煤集团相对完善的合规管理有关。”蔡正华在本案的辩护中发现,在文件规范性方面,青海焦煤集团的总经理办公会等资料这么多年之后仍然保存得很完整,这些都为还原案件事实奠定了基础。而负责工程开发的总工程师赵刚也曾在庭上表示,在开采方式的选择和改进过程中,青海焦煤集团始终与权威科研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交流,同时聘请各类专家团队多次严格论证,为了环保还购入成本较高的先进开采设备。这些都表明,青海焦煤集团单位层面的意志以及主要负责人下达的指令,都是积极追求合规合法经营的。

青海焦煤集团为科学开采矿所作出的努力也在相关证据中得到佐证:由青海省公安厅函询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和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焦煤集团是否存在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相关犯罪行为时收到的回函明确,根据中央工作组出具的《木里矿区各企业违法开采行为处理意见》,青海焦煤集团不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行为,也不涉及环境领域的犯罪。这是两家政府机关基于中央工作组在2010年底至2011年初出具的《木里矿区各企业违法开采行为处理意见》,对青海焦煤集团在环保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工作所作的正面评价。

以上种种都可看出青海焦煤集团配合政府工作及相应科学采矿的积极态度,在重审的无罪判决中,法院也据此给出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故意”的意见。

“企业合规对于企业来说固然是应遵循的准则,但也不能一味苛求企业绝对合规,因为商业的本质是‘逐利’。在本案中,我的委托人前期为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已为该项目投入数亿元的资金,不能强求其停滞近10年时间,等待采矿许可证下发后才开工经营。再加上如果不能完成政府的产量指标,公司将面临来自政府的其他处罚。”作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正华这些年来一直关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对当今复杂多变情况下企业的生存现状有深刻理解。

04

率先设立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

培养复合型人才服务营商环境改善

据蔡正华介绍,盈科在刑民交叉法律服务领域走在了行业前列,是全国率先在律所顶层设计中设立该专业委员会的律师事务所。经过全所律师的海选,蔡正华当选该专业委员会第三届、第四届主任,但他也坦言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尽管如此,该专业委员会已在律所内部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无论是业绩、理论研究还是影响力都名列前茅,在盈科全国划分的45个专业委员会中获得了第四名的成绩。

同时,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已举办多场(次)高规格活动。比如,今年7月29日,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实务论坛在遵义举行,经过前期精心筹备,论坛邀请到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第四巡回法庭原庭长、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大法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授课教师、原审判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家知名高校客座教授、法学博士王忠老师为论坛进行专题分享;9月16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指导,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犯罪学学会企业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与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与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回应与超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与‘中国式’企业刑法保护体系建设主题论坛”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

蔡正华指出,盈科始终坚持客户导向,直面客户法律服务需求日益综合、交叉和复杂的客观趋势,通过交叉法律实务论坛活动等多种方式,努力提升盈科律师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服务手段、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方面的能力。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努力将“事前刑事风险防范与合规”“事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三项刑事业务一体化。蔡正华同时透露,该专委会不久后将在全国首发律师参与刑事控告的业务指引,助力被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法保护。

“在刑民交叉领域,我们真正培养和锻炼了一批能够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服务手段的律师,以满足客户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未来的律师或者律师团队的法律服务能力必须是综合化的。”蔡正华希望在该领域持续深耕,梳理其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从法治角度为完善中国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为此,他已连续多年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的相关工作,并且每年都能吸引数百人参加,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培训了超过千名优秀律师。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左右滑动查看)

# 注释 #

[1]《我国登记在册民企已突破5000万户,民企在企业中占比达92.4%——民营经济如何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8/content_6896374.htm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