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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黑恶势力29种常见表现!

2023-12-08 21:50 来源:星座侃论 点击:

扫黑除恶|黑恶势力29种常见表现!

为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了

为期三年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全社会参与,

如何发现黑恶线索?

黑恶势力往往通过

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公安机关在实践中

总结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供广大市民参考。

如果您发现黑恶组织,

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线索一经查实,

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附:青海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为通过当面举报或电话、信件、网络等渠道举报、揭发列入本办法规定的我省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并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包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三)恶势力是指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共同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违法犯罪团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举报奖励工作由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专项办)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涉黑恶线索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布线索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并建立完备的台账信息。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活动区域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八条举报人采取实名举报的形式,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或其它方式进行举报。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2个月内核查完成,重大、复杂的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是指:(一)在农村暴力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村官”;(二)横行乡里、扰乱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三)采用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选举的黑恶势力;(四)以合作社等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农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五)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群众反映强烈、易引发炒作的涉高利贷非法讨债类黑恶势力;(六)盘踞在交通、建筑、矿产等领域和行业垄断经营、强迫交易等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七)涉足旅游、娱乐、客运、停车场、住宅小区等民生领域各类“行霸”、“市霸”、“地下出警队”、“黑保安”、“黑物业”等涉黑恶犯罪及操纵“黄赌毒拐骗”的黑恶势力;(八)因赌博衍生出的实施非法拘禁、绑架、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黑恶人员;有组织实施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进行淫秽表演的涉黑恶人员。(九)放纵、包庇黑恶势力,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十)治安问题突出,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高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乱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但不适用本奖励办法;(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获悉的;(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对线索举报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励数额予以奖励,不再适用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专项办,经省公安厅专项办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6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六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方式,在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青海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通知、领取记录及奖金发放凭证。

第十八条受理举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要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29日起施行。